政府應助市民都置業嗎?

我原先一直都反對政府復建居屋,因為我認為政府只有責任解決市民的住屋問題,而非置業問題。住屋屬民生問題,政府難辭其責;但置業有投資性質,應由個人自行取捨及承擔後果。
 
此外,居屋的出現亦會導致政府的資助準則不一致的問題。政府的資助政策,理應窮的幫多一點,富的幫少一點。居屋的申請者收入比公屋的多,但他們獲政府的資助卻比公屋住戶多,公屋住戶會問:為甚麼同樣是靠政府資助,居屋住戶可以住大一點,而他們卻要住細一點?為甚麼同是香港人,政府可以幫助有些人置業,而他們卻只能租樓?這叫做平等機會嗎?這豈不是在歧視窮人?
 
近年我已改變初衷,不再反對政府協助市民置業。原因是我發現香港社會正出現分化,而分化的根源正是有樓與沒有樓的人在得益上有差異。
 
當經濟增長得好的時候,樓價會很快同步上升,有樓的人就可以享受至資產升值的好處;但租樓的人不但沒有資產可以升值,還可能要交更高的租金。社會可能因而會貧者愈貧,富者愈富,因而引發種種衝突。
 
不過,若然政府真的要協助市民置業,就應該一視同仁,而不是富的幫多一點,窮的幫少一點。
 
政府不是說在賣居屋時會按買家的負擔能力來訂價嗎?如果政府真的願意這樣做,香港應該沒有人買不起樓,只要訂價便宜一點就是了。
 
舊時的居屋概念,是買家不用一次過買足全部業權,但一樣可以得到全部的居住權。樓價高的時候政府打六折,樓價低的時候政府打七折。以六折買得居屋的人,其實只買了六成業權,將來如在私人市場出售,就得把四成的樓價收入分給政府,稱為補地價。
 
只要把這個政策調較得靈活一點,就可以讓香港的基層也可以買到樓。方法可就是可以讓他們自選買入多少業權。經濟能力好的可以買八成,甚至買十足;錢少的可以買一成,甚至更少。
 
這樣,公屋住戶也可以把自己住的單位買下來,以後不用交租,只需交管理費、差餉與地租。只是每個住戶投資的業權不一樣;投資比例高的,將來升值或貶值的機會就愈大;投資比例少的,將來賣樓的時候,就得補更多的地價。各人自行選擇,自承後果。人人居者有其屋,政府完成照顧民生的責任;人人亦有機會投資地產,投多投少則要自己承擔。
 
有了這樣的政策後,就不用分公屋與居屋;總之凡要政府資助的,都提供類似的單位;要住得豪一點的,就得靠自己努力去私人市場購置。
(轉載自2012年8月7日am730C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