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延長產假想起

勞工及福利局長羅致光表示,讓婦女有10周產假的做法在香港已維持了一段相當長的時間都沒有改變,而國際的標準已提升至14周,香港屬生產力相對高的先進地區,應具備條件與國際睇齊。政府正考慮是否可以幫助僱主承擔有關成本。
 
婦女為人類承擔生兒育女的天職,需承受極大的痛苦,相信大部分港人都支持延長產假至14周的建議。不過,有人並不贊成政府用公帑去補貼僱主去做這件事,說沒有理由僱主請客,卻要由政府來付鈔!但從商界的角度來看,亦沒有理由政府請客要由僱主來付鈔!
 
我個人覺得,生兒育女是人類的需要,社會的需要,而不是個別商業機構的需要,所以應由整個社會來承擔。如果要由商業機構來承擔,大公司還好,可以交由眾多員工一起承擔;但遇著一些全公司亦只有兩三個人的初創公司,若要獨力提供其中一個女性員工14周有薪產假,差不多可以要了他的命。
 
要知道,產假是不用在同一間公司一路工作一路累積的,僱主是沒法透過預扣的方式,從個別女性員工身上累積資源供她產假時使用的。結果,這些資源只能由其他員工一起分攤,這對其他員工也不公平。一間細公司,如遇到這樣的事情,其他員工可能要有兩年都沒法加足人工。
 
勞工界的議員說,僱主賺了這麼多錢,拿一部分出來承擔社會責任亦屬應該。但現實是很多僱主其實都不賺錢,有八成以上的公司在成立的頭兩年就虧損到要結業的。社會需要鼓勵創業,而不是向他們施壓,叫他們早點關閉。
 
香港很多中產都有聘用家庭傭工,本身亦是僱主,只要想一想,如果你的家傭上任不久就發現懷了孕,除了前四後六的假期外,有時身體不適,還要你照顧,你就會明白,為甚麼提供產假應該是社會的責任,而不是個別僱主的責任了。
 
既然是社會的責任,就應該由政府透過徵稅的方式,收集社會資源去扶助要生育的婦女。所以我認為,不但新增的四周假期應由政府負責,原先的前四後六亦應由政府負責。這不是僱主是否吝嗇的問題,而是責任誰屬的問題。我認為有心的僱主可以給予額外的補貼,但必須以自願為原則,至於社會保障,當然應該由整個社會來承擔。
 
有人說,現時法定的產假與病假一樣,只能八折支薪,這樣並不合理,因為婦女在生育期間開支大增,還要收不足工資,日子會更難過,難怪很多香港女性現在都不肯生育了。
 
我相信婦女不願生育的問題不只是錢這麼簡單,以前甚麼福利也沒有的時候,婦女一樣可以生五六個孩子。當然,如果有金錢上的鼓勵,對提升婦女的生育率應該是會有好處的。
 
香港女性的生育率長期偏低。一對夫婦平均只生一個孩子,等同每代的人口都要少一半。這樣下去,香港人很快就要絕種。所以,我並不反對產假可以支足人工,但責任應由社會承擔,而非個別僱主。不過,香港的稅收大部分由商界提供,普通人所交的佔比不高。所以無論怎樣,商界的責任是跑不了的。
(轉載自am730C觀點2018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