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強積金的對沖問題

孤立來看,拿強積金去對沖原先該由僱主承擔的遣散費與長期服務金,是完全說不通的。供強積金的目的是增加退休生活的保障,若僱主拿走了一部分,本應是僱主解僱員工時需要付的遣散費與長期服務金,那被解僱的員工原先作退休用的強積金豈不是比正常的少了一截?如果硬說扣出來的那些錢最終還是以遣散費與長期服務金的方式落入該僱員的口袋裏,僱員擁有的錢沒有少過,那僱主該付的遣散費與長期服務金又去了哪裏呢?一筆錢怎可以同時作兩種用途?
 
因此,我雖然身為僱主(在香港僱用超過五千名員工),但亦認為在道理上是不應容許用強積金來對沖遣散費與長期服務金的。
 
然而,出現這種情況是有歷史原因的。在上世紀九十年代,港英政府有意推行強積金的時候,商界最初是不認同的。商界認為,要供就讓員工拿自己的工資去供,僱主該給員工的,早已用工資的方式付了,沒有能力額外再多付5%的工資。政府為了爭取商界讓步,於是在制訂強積金的條例時,容許商界拿僱主供的那部分錢,作對沖遣散費與長期服務金的用途,令商界覺得不算是完全白供。
 
此之所以,商界認為政府不應騙了商界接受之後,又撤回原先的承諾。早知如此,當初就堅持不接受代員工供強積金這種安排。
 
其實,何止商界反對供強積金,僱員有得選擇的話,也不想供。那些喜歡搞全民公投的人,要拿些老百姓不易理解的問題來公投,為甚麼不拿這個人人都有份參與有切身了解的問題,讓人民自己作取捨?我問過不少僱員,他們中絕大多數都不想扣工資去供強積金。
 
因此,我認為最佳的做法是返回原來狀況──僱主要負責遣散費與長期服務金,但一併撤銷強積金計劃,讓這類僱主與僱員都不歡迎的計劃早日壽終正寢。
 
不過,我十分明白,現在已不可能返回原來的狀況。我這樣說,目的只是要告訴社會,商界無意推卸自己要承擔的遣散費與長期服務金,商界只是不想承擔那些原先不用承擔的供強積金的責任。
 
據報,政府打算推出一套折衷方案,就是以劃線的方式,規定某個日期之後所簽的僱傭合約,不可再以強積金來對沖遣散費與長期服務金。我認為,這條線應劃在宣布之後,而不是在宣布之前。這樣,僱主可以把這條數計算在整套報酬制度之內,而不是做到一半才打死狗講價。
 
至於之前已簽的合約怎麼辦,那既然是政府要改,就應該由政府自己承擔後果。政府若是覺得對沖後僱員會吃虧,那就吃虧多少,政府補貼給僱員多少便是了。政府的財政有大量盈餘,就勇於作出承擔吧!再者,這些盈餘其實大部分都是來自商界。
(轉載自am730C觀點2016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