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不獲任命 有何後果?

有建制派的朋友認為:我昨文的建議,一定不會為中央接受。因為我主張,選舉必須留有一定的或然性,那就有可能選出一個中央不可以接受的特首,難道真的要中央拒絕任命他?中央雖然在憲政上有這種權力,但中央應該不會隨便拿來使用,因為後果可能十分嚴重。
 
中央一旦選擇這樣做(拒絕任命),首先會出現的是憲政危機,隨後,矛盾甚至會演變成市民對中央的信任危機,代價十分沉重。
 
不過,我認為,正確的做法不是靠制定一種可以避免這種風險的選舉框架,而是讓市民知道他們的實際處境,以及作錯選擇足以導致的嚴重後果。然後讓市民自作取捨,自承後果。我相信大部分香港人是理性的,當他們知道風險何在時,自然會懂得趨吉避凶。
 
我今天先談談預期中的憲政危機將會是怎樣的,明天再談市民的信任危機。
 
如果新選出來的特首真的無法獲得中央任命,那就只好發回叫香港人重選。但重選需時,流程一定會超越原有特首的任期,那就無可避免會出現憲政危機。
 
因為,基本法規定,特首的任期是五年;連同到期的,還有行政會議成員、各司長、以至廉政專員、審計署署長、警務處處長、入境事務處處長與海關關長。這批人的任期屆滿後,基本法並沒有為他們提供繼續留任的機制,除非新特首願意再次委任他們。所以一旦新特首難產,他們就只好離任。
 
為了避免政府的管治出現一段真空期,那就需要成立一個臨時性的看守政府。比較實際的做法是叫原有的官員留任,直至有新特首獲任命為止。可惜,基本法並未對這方面的做法有清楚的說明,可出現爭拗的地方一定很多。結果一定是節外生枝,處處受到刁難,令看守政府也難產,政府的施政出現嚴重的耽誤。
 
要避免出現這種危機,現時就得修訂基本法與相關法例。但要修訂基本法談何容易,只會導致危機提前上演;所以至今未見中央政府有這方面的打算;即使有,亦可能會胎死立法會。此之所以,很多人都估計,中央政府寧願堅守候選人產生的高門檻,以減低這方面的風險。但這又會招來操控候選人產生方式的指控。
 
為了避免這樣的指控,中央宜參照我昨天的建議,讓各種各樣的候選人都有參選機會,然後才交全體市民守「尾門」。若然香港人真的選出一個擺明車馬要與中央對著幹的人做特首,那中央亦只好堅守自己的原則,發回重選,讓香港人自己親嘗自己選擇的後果。
 
香港的競爭力已不及新加坡,如果出現憲政危機,資金就會流向新加坡避險,香港就會更加吃虧。激進派當然不會為此而放棄自己在政治上的訴求,但普通市民會有不同的選擇。他們多數會傾向盡可能避免憲政危機發生,他們應懂得如何投票。
(轉載自2014年8月26日am730C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