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應為員工請律師

據報有兩名銀行女職員已被商業罪案調查科拘控,涉嫌誤導顧客購買雷曼的結構性投資產品。兩人在2005至2008年期間,涉嫌故意隱瞞投資產品的潛在風險,欺詐、罔顧實情地務使8名事主作出錯誤投資,涉款350萬元。
 
有關銀行在接受記者查詢時回應,他們亦是從傳媒中知道這件事,由於當局尚未披露詳情,他們不便評論。
 
我覺得銀行的公關部門在這件事的處理上過度保守與被動。自己公司有員工被調查不可能不知,應該早有心理準備。因此,當被記者查詢時,應該第一時間把銀行對事件的立場與取態向公眾交代,以維護銀行的品牌。
 
現在銀行擺出來的姿態,是想盡量把案件個人化,不讓它與銀行拉上太多的關係。但現實是案件一旦在法庭開審,銀行的名字及牽連一定會曝光,既然遲早沒法逃避,何不採取主動,率先向市民解釋自己當時的處境與失策的原因。
 
現實是:結構性投資產品全港大部分銀行都有售,因此是行業的問題,不是個別銀行的問題,站出來承認事件與自己有關,也不會造成對機構太多的傷害,沒有必要把問題推給個別員工。
 
實質上,結構性投資產品的欺騙性存在於結構之中,是產品的設計者有心騙人,負責銷售的員工,即使有錯,也只是技術性的。他們只不過是未按足金管局及證監會的程序辦事吧了。其他採用較專業手法去銷售這類產品的人,不是一樣把顧客的錢「騙走」了,被「騙」的不是350萬,而是數以百億計,今次被捕的兩名銀行員工只是代罪羔羊吧了。
 
這兩名銀行職員,只是分行的前線員工,根本沒法了解結構性產品的潛在風險,金管局的職員,如果不是專攻這一科的,也不一定說得清楚。因此,控告這兩名銀行職員故意隱瞞產品的潛在風險,簡直是笑話。
 
銀行的職員是在為銀行工作的過程中惹上官非的,為保住員工的向心力,銀行有責任為員工出錢請律師作辯護,而不應怕牽連上身而置身事外。要打這場官司,可能需要很多專家證人,銀行的小職員很難負擔得起。如果銀行任由自己的員工因財力不足而獲罪,怎對得住為自己工作的員工?
 
其實,為自己的員工出錢請律師,並不代表支持員工的所有行為;員工是否有罪,將來自有法庭裁決。銀行需要做的,只不過是讓員工有一個更公平的審訊機會吧了。
 
與此同時,銀行亦應趁社會關注事件的時候,乘機自我檢討,向社會交代,以後會如何避免出現同樣的錯誤。這樣,銀行就能既取得員工的支持,又取得社會的信任。
(轉載自2010年3月29日am730C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