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代保管變自行投資

有讀者問我,為何一向支持自由經濟卻贊同政府對銀行業進行嚴格的監管?答案很簡單,因為銀行動用的,主要是存戶的錢;如果動用的是股東的錢,我就不會贊同政府的干預。
 
銀行的前身是銀號,它的主要功能是替他人保管財富。那個年代尚未有貨幣,財富就是黃金、白銀。財富多的人,覺得財富放在家裡不安全,可能招來殺身之禍,所以託有力而可靠的人代為保管。銀號就是應這種需要而產生的。
 
初時,把金銀放在銀號的倉庫裡代為保管是要收費的,銀號的收入就是這種保管費。銀號收了別人的財富後,會發出收條,以證明某某在銀號裡存放著多少兩黃金或白銀。這些收條後來就發展成銀票,可以用來買賣商品或換取服務不必再用真金白銀來交易。鈔票就是這樣產生的。
 
由於銀票廣為接受,存放金銀於銀號的人拿到銀票之後已可在外面做買賣,甚少會回來提取真金白銀,即使間中有人來提取,亦不會一起來。銀號覺得這筆財富放在倉庫裡實在太浪費,於是就把其中一部分拿出來借給別人,收取利息,作為保管費之外的收入。後來,銀號發現,來自利息的收入遠比保險費多,覺得應設法吸引多些人存放財富在自己的倉庫裡,這樣才可以增加自己的放貸能力,增加利息收入。於是銀號之間為了競爭,就開始減收保管費,到免收保管費,甚至倒過來願意付利息與存戶。銀行業為存戶提供利息的運作模式就是這樣發展出來的。
 
由於向銀行借貸的人,需要的只是一張銀號發出的銀票,無需拿走倉庫裡的真金白銀,銀號發覺根本無需按倉庫裡的存量作為放貸的上限,放多了也不會影響運作。結果愈放愈多,令存戶需冒的風險愈來愈大,財富失去了應有的保障。
 
現時的銀行業務,已超過收取存貸的息差,而發展至發行衍生工具與參與私募基金,這些業務利潤很高,但風險極大,一旦市場環境出現結構性的轉變,存戶的財富可能全盤損失,銀行在進行這類生意之前,是否有考慮過存戶的意願,雖然,按現有的法律,銀行在按時付出利息之後,就可以自行處置存款;銀行與存戶之間並不存在著代理人與委託人的關係。但從銀行業發展的歷史來看,銀行在開始時確有受託的身份的,只是在後來的演變中才不知不覺中被淡化的。在一般小存戶的意識中,銀行仍有為他們保管財富的功能。此之所以,不少國家的政府都會為存戶提供一定數量的存款保障,而社會輿論亦會促使銀行還款給買了雷曼債券的存戶。反映現有的法例與社會的共識並不一致,在法例修改之前,政府有必要加強對銀行業的監管,以免存戶的利益失去保障。
(轉載自2010年1月28日am730C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