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問: 本人正準備簽約購買一物業,請問是否必須於臨時買賣合約上訂明任何一方撻訂後所須負的責任? 答: 必須訂明。雖然一般臨時買賣合約是由地產代理代表買賣雙方草擬的,但是該合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亦是一份可被執行的合約。其實臨時買賣合約中多數訂明,當賣方悔約時,除了要退回初步訂金予買方外,更需要賠償買方一筆相等於初步訂金的金額;另一方面,臨時買賣合約中亦須寫明當買方悔約時,賣方有權沒收初步訂金。不過買賣雙方均不能追究其他損失或者強行履行合約。若然買賣雙方不想任何一方皆有權隨時退出交易,可將此條款改為"必買必賣"。根據近年終審法院之案例,若訂金 ("Deposit") 多於樓價之 10%,一般情況下將被法庭視為帶懲罰性而不能生效。利嘉閣已因應修改臨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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撻訂後果須訂明
2008年10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