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問: 本人已將單位出租近半年,不過近期租客拖延繳交租金的時間,本人擔心該租客終會欠租,請問租客欠租多久才可申請取消租約?若要取消租約,是否必須向土地審裁處申請? 答: 一般來說,除非租約另有規定,法例已隱含契諾令業主可於租客欠租的第十五日後沒收租客的租住權,業主可向租務法庭申請收回樓宇。究竟選擇追討那一種賠償及應經土地審裁處、區域法院定或高等法院原訟庭中那一個法庭展開訴訟,須視符每一個案之案情而決定。如果業主經土地審裁處收樓並追租,在遞交申請收樓書後,須把審裁處已蓋章的申請通知書副本送達答辯人,若租客未能於*七天/十四天(視乎情況而定)內提交反對通知書,業主可以向審裁處申請無須審訊而作出判決。如租客屬第一次欠租,土地審裁處有權定下寬限期(約四星期),給予租客機會交租入法庭,若然租客仍無把握機會交租,收樓令便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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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欠租十五日起可申請追租
2008年10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