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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罷工 不應輕率決定

罷工通常有三類。第一類是針對個別僱主的,涉及的主要是工作待遇問題,如2013年的葵涌貨櫃碼頭外判商工人罷工。第二類是行業性的罷工,爭取的多是整個行業工作環境的改善,如2007年的香港紮鐵工人罷工。第三類是跨行業的全面大罷工,針對的通常是政府,譬如要求政府撤回某些做法,甚或要求政府下台,如周一的全港大罷工。
 
對第一類的罷工,一般政府大都不會插手干預,會任由勞資雙方自行角力。結果有時是雙方妥協,有時亦會一拍兩散,機構倒閉,工人失業。文明國家大都有法律保障工人罷工的權利,以讓工人透過集體罷工方式與僱主討價還價。這樣才可以平衡勞資雙方在財力上的強弱懸殊。
 
對第二類的罷工,由於涉及整個行業,足以對社會民生產生影響,所以政府常會出面調停,促使勞資雙方早日達成協議,減少對社會民生造成妨礙。但政府不會干預工人罷工的權利。
 
對第三類罷工,由於是全社會跨行業性質的,對社會必然會造成重大的妨礙和損失,而且針對的又是政府自身,所以政府都不想它發生的。即使是文明政府,也會立法以防止有人輕率發動這類對其他人也造成妨礙的全面大罷工。
 
有這類立法的國家,通常都不會容許單憑工會領袖一聲令下,就進行全國性大罷工;工會必須召開會員大會,讓全體會員都有權投票,決定是否支持這場罷工。
 
此外,很多國家在立法保護工人罷工的同時,亦立法保護工人不參加罷工的權利,不容許工會派糾察隊阻止工人返工。上世紀八十年代初,英國煤礦工人大罷工的時候,以戴卓爾夫人為首的英國政府,就為這個問題與工人糾察隊發生衝突,結果釀成大規模的暴動。政府出動騎警全力鎮壓。整場暴動導致11,291人被捕,其中8,392人被控破壞治安及阻塞交通。
 
香港周一進行的那次全港大罷工,決定得十分輕率,只是幾個不知名的行業從業員一起發個號召,未經深入研究討論,在毫無具體安排下就匆匆上馬。既沒有人統一指揮,亦沒有人維持秩序,情況一片混亂,對社會造成的破壞極其嚴重。
 
這樣的罷工,不管它的理想多崇高,但由於事前諮詢不足,籌劃不周,沒有穩妥的防止失控安排,其實足以導致社會無法彌補的危害的。有識之士實不應輕率予以認同,更不應加以鼓勵。
 
試想一下,若然地鐵通訊系統人員也罷工,就可能導致整個集體運輸系統都沒法運作,很多本想返工的人也只好一起罷工。若然因而影響一些提供緊急公共服務的人員上班,那就可以對某些受害者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失。
 
今次發動罷工的人,事前根本沒有清楚界定罷工的範圍,亦沒有為參與罷工的人制定行為守則,變成有人集體破壞公物,亦有人縱火洩憤,場面失控,令人好不擔心。
(轉載自am730C觀點2019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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