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產代理回贈現金給買家犯法嗎?

相反,如果代理收取了買家的利益,答應協助買家在抽簽時抽到前籌,可以買到靚單位,那就極有機會違法,千萬不要自陷法網。

在一般情況下,代理收到佣金,當然想袋袋平安,自已獨佔。代理之所以願意拿部分出來與買家分享,無非是為了競爭,與其他行家爭奪為數本已不多的客戶。

其實,在住宅物業的一手市場,買家本身就毋須付佣,一切佣金皆由發展商負責。只是市場上買家不多,代理之間競爭激烈。為了爭取客戶幫襯,有部分代理就會事先大事宣傳,承諾肯幫襯他們的客戶,會把從發展商身上收到的佣金其中一部分回贈給買家。

起初只是回贈一成至兩成左右,後來就愈贈愈多,贈超過五成的也有。這種回贈形成惡性競爭,令行業的經營收益減少,差點連生存下去也有困難。

曾有人擔心這樣做可能會違法,因而問過ICAC及地產代理監管局,所得的答覆是,只要付佣的發展商不明文反對,代理這樣做是並不違法的。

在一般情況下,代理為買家提供回贈,有助樓盤的吸引力與銷情,發展商甚少會加以反對。不過亦有發展商為了避免他們的樓盤出現惡性競爭,而規定代理不可私下回贈佣金。在這種情況下,代理當然有責任遵從發展商的指令行事。

於代理而言,這種做法簡單明確,透明度高,不容易出錯。問題是社會上亦有一派意見認為,香港是自由市場,代理的佣金不應是一早規定的,而是應該留空間供買家與代理討價還價。地產代理監管機構與競爭委員會就認同這種想法,覺得應讓買家與代理自行協商收費的方式及金額。只不過這樣一協商,就一定收費不統一,有人收得平,有人收得貴,被認為不公平,不統一。究竟是早有規範好,還是自由議價好,只能由政府做判斷;代理在這件事情上話語權不高,只是一個被動的角色罷了。

 

(轉載自 am730  C觀點  2025年7月15日)

 

 

 

資料來源:am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