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滿意的文章選集(1367)

有意無意的詭辯

(原文發表於2018年11月20日)

 

選舉主任裁定工黨劉小麗提名無效的理由中,直指其政治立場源自前年7月30日的自決聲明至今不變,並點名提及聯署的議員朱凱廸。朱凱廸澄清其政治主張從來無變,當時至今均不支持港獨,但認為港人有權決定自己命運。

李飛早就說過,本土或自決是變相港獨,我同意這個分析。朱凱迪和劉小麗其實都是「不是港獨」的港獨主義者。

早前看到公民黨黨魁楊岳橋在港台做訪問,談到23條立法,他說:「在梁振英時期那麼嚴峻,沒有為23條立法;現在(林鄭時期)社會比較平靜,國家安全沒有發生問題,更看不出有甚麼需要為23條立法」。

在旁的自由黨黨魁鍾國斌輕輕反駁道:

「嚴峻時候你認為毋須為23條立法,平靜時候你又認為更毋需為23條立法,豈不是永遠毋需為23條立法?」

鍾國斌質問得太有理了。楊岳橋這個人恐怕沒有預防勝於治療這個概念,國家安全發生了大問題,造成國家利益的重大損失,才構成為23條立法的條件嗎?世界絕大部分國家(特別是所謂先進的民主國家)都老早就設立國安法(較23條更嚴厲),又不見你楊岳橋去高聲譴責?!

23條時機取決於民意?

多名建制派人士早前促請香港政府盡快為《基本法》23條立法,律師會會長彭韻僖出席傳媒午宴時稱,23條應在適當的時候立法,而何時為合適的時機,取決於市民意向。

如果彭韻僖的提議成立,中央以至我們一眾香港市民委任一個文員做特首便成了,犯不著要那麼多那麼高的條件/要求。不是嗎,以市民意見為依歸行事,實在太容易做了,一個普通文員不是勝任有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