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業先修班》拆解「業主立案法團」的迷思!
成功買樓,順利揾銀行做按揭,再完成家居裝修,就等於圓「置業夢」,一切無憂?其實搬入新居後,問題可能仍有一大堆:例如物業管理、業主立案法團或管理公司出現問題,往往就是很多業主的痛點(Pain Point)。所以,無論買樓前或買樓後,都應該了解物業的管理情況,尤其是有否成立「業主立案法團」,更可能是管理質素好與壞的關鍵!
「我住嘅屋苑已經成立「業主委員會」,唔係一樣咩?」當然不一樣!睇完下文,即刻幫你解開疑團!
在香港,常見的大廈管理組織都有一大堆,每個都有不同的職能與權利,除了最常見的「物業管理公司」(Property Management)、「業主立案法團」(Owners’ Corporations)及「業主委員會」(Owners’ Committee)外,還有「管理委員會」(Management Committees of Owners’ Corporations),以及在一些唐樓或公共屋邨內較多見的「互助委員會」(Mutual Aid Committees)。其中,「業主立案法團」、「業主委員會」及「管理委員會」都是由業主組成,對於屋苑或大廈的日常管理,亦是最息息相關。
「業主立案法團」與「業主委員會」有咩分別?
好多人認為「業主立案法團」和「業主委員會」性質差不多,何必大費周章去成立法團。但世事哪有咁簡單?事實上,「業主立案法團」在權力和職能上,都遠比「業主委員會」大。
「業主立案法團」是根據大廈公契及《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條例)規定而成立,是擁有「法人身份」(Legal Entity)的組織。「業主立案法團」可以行使法定權利和義務,亦具訴訟權力,更有權任免物業管理公司職員,以及監督管理公司的工作。
相反,如果無成立「業主立案法團」,理論上大廈公契的管理人就是物業管理公司,管理公司可以代表業主,簽訂與物業相關的工程合約、採購合約等。
就算物業已成立「業主委員會」(業委會),但業委會只是一個諮詢組織,意見沒有法律效力,而對於管理公司職員的職能及薪酬等,亦無監察權。簡單來說,就算明知管理員日日掛住「睇手機」而沒有履行職務,業委會都不能嗌「換人」,充其量只可以向管理公司反映意見。
更重要的是,如果管理公司的運作出現問題,甚至損害業主利益,「業委會」亦不能代表業主,向管理公司入稟提出訴訟;如果業主要控告管理公司,就只能以個人身份提出。
成立法團有幾重要?
一個屋苑或一幢大廈,業主少則有三五七位,多則有數千,各有各意見,要監察屋苑管理情況,又要為大大小小事情做決定,實在不容易;尤其是一些開支大的事項,要在短時間內取得共識,更加是天方夜譚。
成立「業主立案法團」就能有效地管理物業,由法團代表業主決定和監察屋苑或大廈的各項事宜,包括日常清潔、消防、保安、以至管理人員的聘任及物業維修等。
以往,曾有管理公司在屋苑管理方面有「掠水」之嫌,在這情況下,法團就能夠發揮應有的權責,不但可以代表全體業主,向管理公司問責,並且訴諸於具體的行動,例如查閱管理公司的收支及財政報告,對不合理的巨額支出提出質詢,甚至是撤換管理公司、入稟向管理公司索償等。
對於樓齡較舊,即將進行大型維修工程的屋苑,如已成立法團,就可以由法團及管理公司雙方協力。工程可以法團名義招標,而管理公司則向法團提供物業設施的檢核報告。法團再聘請公證行、顧問,取得第三方意見及對維修工程進行估值,最後經業主大會商討,才決定是否需要維修。這樣可以令整個程序變得公平和公開,避免出現管理公司利益輸送的問題。
成立「業主立案法團」好繁複?
其實,要成立「業主立案法團」也不算十分困難,最緊要業主們同心協力就能成事。首先,要由合計業權份數不少於5%的業主,委任一名業主為召集人,召開業主會議。
召集人須查閱建築物的公契,紀錄各單位的業權份數及投票權,然後向全體業主發出至少14日的會議通知。該通知須列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成立管委會、委任主席、司庫及秘書等職務的決議案;並且在物業的當眼處,例如報告版、升降機大堂等展示,以及在一份認可報章內刊登。
到召開業主會議當日,必須有業主人數10%的法定人數出席才能成事 (包括親身出席及委任代表出席的業主);當中要留意的是有關業主的人數計算方法,假設1個單位的業權由多人共同擁有,就算他們一同出席會議,也只計算為1名業主;而1名業主擁有多個單位,亦同樣只計算為1名業主。相反,如果某人獲10名業主同時委任為代表出席會議,他會被計算為10名業主。
至於要通過委出「管理委員會」(管委會)及成立法團的決議,必須獲過半數票通過,以及獲總共擁有不少於30%業權份數的業主支持。
如會議能順利成立法團及委出管委會,全體委員須於會議結束後的21日內,到民政事務處或土地註冊處作出法定聲明,表示符合資格擔任委員;而法團須於會議結束後28日內向土地註冊處申請註冊。
管委會如同法團「大腦」?
正如上文所述的程序,「業主立案法團」成立的同時,亦會委出管委會。管委會正是法團的「大腦」,皆因法團主席本身並無法定權力,任何議決都要經過管委會。如果法團主席繞過這個「大腦」,擅自作決定,則違反建築物管理條例。所以,管委會在整個法團中尤為重要。
管委會的委員由業主大會投票選出,負責在日常的物業管理事務上作出決策,至於聘用物業管理公司、核數師、物業進行維修工程招標等重大事項,管委會亦須提出建議方案,並將建議放上業主大會中投票表決。
根據相關條例,管委會的委員人數,須按屋苑或大廈單位的數目而制定,如果不多於50個單位,管位會的委員人數不少於3人;如果單位超過50個但不多於100個,委員人數不少於7人;如果超過100個單位,委員人數不少於9人。
在管委會中,法團主席同時亦是管委會主席,負責主持法團及管委會會議,同時亦要應業主要求,召開法團業主大會;而在對外的事務上,他亦代表了法團。
不過,法團副主席則並非必的職位,要視乎大廈公契是否列名有此職位;而管委會秘書及司庫,如公契無載有職位,更毋須一定是單位註冊業主。另外,若公契指明,法團亦可設立其他職位。
法團成立後仍要「?到實」?
無錯!皆因「業主立案法團」成立後,並不代表一勞永逸。雖然法團可以監察管理公司的運作,但同時間,由於法團及管委會權力大,如果法團委員濫權,甚至與管理公司私相授受,業主就會十分「頭痕」。以往就有屋苑出現法團委員涉及維修工程「圍標」,以及與管理公司職員「打龍通」的事件。
業主想法團公開、公正地運作,就必須有效監察,包括按時出席業主大會,參與各項討論;細閱管委會的財務報表,甚至審查帳項、收據和發票等,如發現收支異常,更須要求管委會委員公開解釋。
另外,如有一定數量的業主不滿管委會個別委員的工作,可在法團業主大會中通過決議撤換委員;如覺得整個管委會都出現問題,更可藉業主大會委任一名管理人,解散並重選管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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