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怎樣才算物業交吉


買賣合約一般是以現狀交吉交收,所以買家在簽訂臨時買賣合約前建議應詳細檢查物業和買賣交易擬包括在內之傢俬電器設備等之狀態,並就留下之傢俬電器設備擬備清單、僭建物之處理(如有)等作出協定。買賣交易中常見出現就是否已交吉作出爭執,本文嘗試從過去幾宗法庭案例中作出整理。

頭一宗案例中,涉案買賣之物業為工廈之最底6層單位連同10個車位,而成交日訂為某星期六之中午12時前。到了成交日的指定完成時間, 買方去到該物業發現賣方仍在搬遷中,而地下車位更滿佈辦公室設備、電單車及賣方之物品。

香港法庭引用以下英國權威案例定立之法律原則後判決賣方未有按合同約定交吉:在這英國案例中涉案出售的空置貨倉在成交日時,地窖內滿佈一袋袋已變硬了的水泥,雖則該等水泥已不值錢,但阻礙了使用地窖。英國法庭指出在成交日留下個人財物在單位內(不是指微不足道(de minimis)之部份),即是等同宣示仍可使用該物業作個人用途。法庭繼而指出不是任何阻礙都是算作不交吉,一定要是能實質阻礙物業重要部份之擁有權才是,因為在英國大部份買賣都牽涉面積頗大的土地和房屋,所以這些情況會極小發生,通常買家都會接受或不會再追究。

在第二宗香港案例中,賣方在成交日當天下午4點還有搬運工人執拾物品,買家到場看到電視機、睡房客廳都有不同傢俬(包括牀、枱、雪櫃、酒櫃等)未有搬走,於是在成交時間5點後影相作為記錄。法庭認為這些物件都足以實質阻礙買家享用單位,所以判決賣方所留下之傢俬不可以看成是微不足道, 就賣方未能於協定之下午五時交匙而稱只是遲了數分鐘一事,法庭引用上訴庭之案例解釋因時間是合同之要素,如訂立是須於“五時或之前”不是“大概五時”履行,基本原則是法庭不可重寫雙方已訂立之條款,所以最後裁定賣方未有按合約在5時交吉給買方。

區域法院在一宗類似的案件中並提出法庭在決定物業是否交吉時應考慮以下的幾項因素:
1. 物業面積的大少
2. 放置在物業內物件的大小及所佔用的面積
3. 移走物件的困難程度
4. 交易所涉及的金額

在另一宗案例中,一個400餘呎的物業,但交樓時却留有梳化、電視櫃、餐桌、雙人床、單人床、衣櫃、雪櫃等便被判為「不交吉」,業主最後不能以買家因此事項拒絕成交而殺訂。

利嘉閣地產中央事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