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寬雙倍印花稅的功用

政府放寬雙倍印花稅對換樓人士的制約,起碼可反映政府對樓市的處境有了新的評估;因為在之前,政府的取態是非常強硬的,完全不接受有任何修訂。今次主動表示有意放寬,顯示政府亦覺得樓市已經有所冷卻,可以減少施壓的程度。這會予人遐想:若是樓市進一步冷卻,政府有可能會進一步撤招。
 
不過,今次政府放寬的步伐,其實非常狹窄,距離撤招仍十分遙遠。為此而作的幻想,可能並不實際。
 
按原先的構思,雙倍印花稅的覆蓋面非常闊;只要你並非首次購買住宅物業,都得繳交雙倍印花稅。唯一的例外,是對換樓人士略有優惠條件,是當一個人買入第二間住宅物業後,如能在六個月內把第一間物業賣出去,就能視作換樓;因為他買入第二間物業的目的並非在於投資,而只是為了自用,而且最終只保留一間物業;他的境況與獲優惠的首次置業者並無分別。所以政府願意把已向他徵收的雙倍印花稅(他在第二次置業時已繳交),退回給他。
 
今次的所謂放寬,其實只是對何謂「六個月內賣出原有物業」,作了新的解說。原先的計法,是從買入第二間物業簽臨時買賣合約時開始計,即一落臨時訂金就當已買入第二間物業;就要籌備賣出第一間物業,時間上非常緊迫。現在政府有意改為在簽第二間物業的屋契後,才看作已買入第二間物業,才開始為六個月作倒數。
 
一般而言,從簽臨約到簽屋契,需要一至三個月的時間;延後倒數,可令換樓者有更多的時間賣出原有的單位。不過,若是政府把賣出原有單位的時間亦以做屋契才作準,那就會把買入時所得的時間上的優惠完全抵銷,毫無放寬的作用。因為,如果買入與賣出都同時用做契時間計,跟原先同時用簽臨約計,相差不大,並無優惠可言。
 
最受惠於今次放寬的,應是發展商,因為過去換樓人士若果是買樓花,那就多數沒法有機會獲得退稅。因為簽好臨約後六個月,樓花大都未曾入伙,換樓人士根本未有地方可搬,如何賣出自己還在住的單位?放寬後,買入的時間就延到入伙做契才計,那就可以有地方搬,換樓才可以實行,退稅才有機會。這種安排會令換樓人士可以考慮買樓花,為發展商提供更多的客源。此之所以,這項消息傳出來以後,立即刺激地產股明顯上升。
 
然而,我並不認為樓價會因此而重拾上升軌,因為現時市場最為關注是資金的流向,而非換樓時間是否足夠。其實,近期發展商的減價幅度,早已超過雙倍印花稅,早已抵銷雙倍印花稅的作用,但銷售速度並未出現太多的改善。因此,我認為今次政府所提供的輕微優惠,對樓市的刺激作用不大。 
(轉載自2014年5月14日am730C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