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積金應有對沖功能嗎?

據說,梁振英有意兌現他競選時的承諾,逐步減少強積金的對沖功能。所謂對沖功能,是指僱主在解僱員工時,可以把僱主需要賠償給員工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從強積金中僱主所供的部分扣除。
 
商界對這種改變強烈反對,四大商會已派代表約見梁振英,遊說他不要在今次施政報告中加入這個內容。另一方面,勞工界亦立場鮮明,無論是工聯會還是職工盟,都要求政府立即兌現承諾,取消這項不合理的對沖機制。
 
自從強積金成立以來,已有超過200億元,被僱主用作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可見這項政策涉及的利益十分龐大,影響非常深遠;勞資雙方勢必全力向政府遊說,政府將順得哥情失嫂意。
 
然而,由於勞工界人數眾多,僱主在社會上只屬少數;在一人一票選特首有望成為事實的情況下,誰會勝出的答案早已寫在牆上。
 
我都屬僱主,但亦承認目前的對沖做法的確於理不合。沒有理由,僱主在解僱員工時,不用付出額外的代價,可以用以前為僱員供的強積金作對沖,而僱員卻眼白白看著自己的強積金忽然少了這麼多,退休後的生活因而失預算。
 
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僱主之前其實並沒有替僱員供強積金,而是在建立另一個緩衝戶口,以便在解僱員工時,可以動用這筆錢,不致增加財政負擔。
 
因此,當初若是由我來制訂政策,我是不會允許有這種對沖機制的。但我明白當初之所以會這樣訂的原因,皆因若不作出這樣的讓步,強積金的立法就沒法在立法會通過。僱主是在強積金可被用作對沖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前提下,才同意在原來的工資基礎上,再出多5%,為僱員供強積金的,僱員雖不會因這種做法即時收到錢,但僱主在工資上的開支確是即時多了5%,負擔因而加重了。
 
很多地方,一早就有強積金或退休保障,所以不用設立香港這種在解僱員工時,要作賠償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香港的強積金訂得比較遲,在未有強積金之前,社會已要求僱主付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其功能亦有照顧僱員在失去工作後的生活的作用,與強積金的功能差不多。所以,僱主才會覺得用強積金中僱主供的部分來頂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是合理的。否則他們變了為同一件事反覆付了兩次錢。
 
這種事情不容易分對錯,得益者與受損者,一定有相對的立場。不過,現時香港的貧富懸殊的情況嚴重,在經濟尚算不錯,而僱主亦不至完全沒法負擔的情況下,社會輿論多會支持取消對沖機制。商界如能爭取到把取消分階段進行已算不錯。但勞工界也不用太開心,正如推出強積金後的情況一樣,未來兩三年的工資加幅,都會因這項新政策而受制約。
(轉載自2014年01月7日am730C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