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小股東提名選董事行嗎?
阿里巴巴沒法來港上市,因為它堅持要由公司的最初合伙人來決定公司董事會的主要成員由誰來擔任。如果公司的合伙人持有公司一半以上的股權,這當然沒有問題,他們只要在股東大會上行使他們的投票權就可以如願以償。問題是這批合伙人根本只持有少數股權就想以少壓多,即就損害了廣大小股東的權益,有違香港的公司管治模式。香港的監管機構拒絕讓它來港上市,並非沒有法理依據。
監管機構認為:股東應有權更換董事局的成員,不應把這個重大的權利交託給持股只佔少數的合伙人手裡,但現實是大部分香港上市公司的小股東從來都沒有行使過這種權利,而現有的模式亦沒有提供途徑讓小股東行使他們這項權利。如果監管機構覺得這項權利這麼重要,為甚麼只限制外來的公司在名義上損害股東的權益,卻任由已在本地上市的公司實質上損害股東的權益!
現時香港上市公司的董事,大都由一個提名委員會提名,交股東大會通過。但這個提名委員會如何組成與如何操作,小股東都被蒙在鼓裡;其不透明與缺乏代表性的程度,比常被人詬病的特首提名更甚。
我出席過不同公司的股東大會,議程中雖有選舉董事一項,但大部分只是草草了事。被提名的董事,無需自我介紹,亦無需互相競爭,因為都是等額選舉,有六個位,就提名六個人,根本不讓小股東有得選擇。我從來未見過有被提名的董事在股東大會上落選。由此可見,所謂股東選董事的機制,只是虛有其表。
有在上市公司擔任高層職務的朋友對我這番觀點很不以為然,問我是否想把現時社會鬧得熱烘烘的特首選舉公民提名引入公司管治,要讓小股東可以輕易行使他們提名董事的權利。他認為這樣根本行不通,只會造成更多的混亂,最終會損害股東的利益。
他認為大部分小股東只關注股價的升跌,對公司的業務與管治模式所知不多,他們很難判斷誰才適合任公司的董事。如果還要搞差額選舉的話,必有野心家想入局。他們就會挖現有管理人員的瘡疤,大肆攻擊,導致很多不必要的內耗。
他們認為,現時董事會的成員大都可以連任,這對公司的穩定性有一定的好處。如果每年的股東大會都搞真正的民主選舉,就可出現很多不可知的變數;一旦董事會的成員出現變動,原有的策略就可能無法貫徹,這樣變來變去對公司沒有好處。再者,如果每隔一兩年就搞「真」的董事選舉的話,只會令在任董事眼光短淺,只顧討好小股東,不顧公司的長遠利益,對公司更加沒有好處。
我問這位朋友,社會的管治比公司的管治更加複雜,如果民主理念在公司內也行不通,怎有條件在社會上推行呢?他說:兩者名義上都在推行,但不可以過度執著。名義上有也比沒有好。我不應去拆穿西洋鏡。
(轉載自2013年10月2日am730C觀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