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生活照 刊登淫照

網民遊行,抗議警方選擇性執法,拘捕上載明星裸照的網民,卻放走「罪魁禍首」陳冠希,為明星提供特權。這種說法似是而非,只能反映社會上有一部分人仍對自己的處境感到不滿,要找機會對已在社會上佔著更佳位置的人洩憤,警方是建制的主要代表,自然成了針對的目標。其實,雖是同一輯照片,陳冠希拍的是生活照,別人把這些照片上載或刊登時才變成了淫照。
 
人們在旅遊時可以拍照,在飲宴聚會時可以拍照,沒有理由不許陳冠希在與朋友進行親密接觸時拍照留念。警方沒有理由以陳冠希拍生活照而捉拿陳冠希,起碼香港現時未有這樣的法律。
 
有宗教界人士勸我們應該「非禮勿言」。這是道德角度,不是法律角度。但道德角度則古今有別。以現時香港人的標準而言,「性」不一定等同「非禮」,女性就常以「性感」為榮,出席講究禮儀的隆重場合,一樣可以衣著性感,我們已不能一涉及「性」就視之為淫,就要「非禮勿視」。國家地理雜誌的電視台,打算在情人節當日,播放一輯動物性行為的專輯。可見觀看性行為亦可以是一種益智的活動,而拍攝性行為亦可以是一種有意義的工作。
 
我尚未看過那些網上流傳的照相,但按別人的描述,所涉及的行為都尚在正常的範疇,算不上畸形變態,距離淫邪尚有一段距離。這類行為,大多數成年人關好門之後,在雙方同意下都可以進行,今次只是在不覺意的情況下給人看到了吧。
 
人本身就是透過性行為而生出來的,故此人無需因為給人知道曾進行性行為而感到羞恥。與今次事件的有關人士(無論男女),實沒有需要因自己做了常人也有做的事,而不敢見人,或放棄自己的人生。社會亦不應以泛道德主義的角度去批評他們,為他們增添壓力。
 
至於那些一時失覺,開門撞破別人私隱的人,應說聲對不起,立即關門離去。本不應看的,現在看了也就算了,不應拿來上載,去供天下共賞。這樣做,不單只沒有考慮到照片的版權問題,更重要的是沒有考慮到相中人物的感受問題。「己所不欲,勿施於人」,仍是一項有普世意義的道德標準。
 
因此拍攝理性行為的照片尚可視之為拍攝生活照,但若是在未得當事人的同意下,把別人性生活的照片上載或刊登,本身就帶有淫邪的意念。報紙繪影繪聲,藉感官刺激去增加讀者也好;網友爭相上載,以顯示自己訊息靈通也好;都屬為私利而不惜傷害他人的手段。正是因為這種邪惡的出發點,才令他們上載或刊登的照片變成淫照。
(轉載自2008年02月13日am730C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