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物價局常侵犯物權
大 陸 剛 通 過 《 物 權 法 》 , 但 在 政 府 組 織 內 , 卻 存 在 著 一 個 部 門 , 其 功 能 就 是 不 斷 地 干 犯 《 物 權 法 》 。 這 個 部 門 叫 做 物 價 局 。
在 自 由 市 場 裡 , 貨 物 的 價 錢 大 抵 應 由 擁 有 者 決 定 。 誰 是 物 主 , 誰 就 有 權 訂 價 , 他 要 訂 多 高 , 別 人 也 不 可 以 干 預 ; 只 是 他 不 能 硬 要 別 人 買 , 由 於 別 人 可 以 選 擇 不 買 、 去 別 處 買 , 或 用 代 替 品 , 這 對 他 的 胡 亂 訂 價 已 是 一 個 制 約 , 因 為 訂 價 太 高 會 賣 不 出 , 自 食 苦 果 。
按 阿 當 斯 密 的 說 法 , 自 由 市 場 上 每 一 項 交 易 , 只 要 雙 方 都 是 自 願 的 , 一 定 是 對 雙 方 都 是 有 利 的 。 物 權 的 擁 有 者 , 一 定 對 他 們 自 己 的 利 益 最 為 清 楚 , 其 他 人 去 替 他 設 想 的 結 果 , 只 會 損 害 了 他 們 的 權 利 , 令 他 們 無 法 自 由 地 行 使 他 們 的 物 權 。
不 過 , 社 會 上 總 有 一 些 人 , 覺 得 某 些 交 易 所 達 成 的 價 格 , 對 交 易 的 某 一 方 不 利 , 於 是 就 利 用 集 體 的 政 治 力 量 , 企 圖 透 過 立 法 去 干 預 這 種 交 易 。 表 面 上 , 他 們 的 出 發 點 很 好 , 好 像 是 在 為 弱 勢 社 群 請 命 , 目 的 在 維 護 社 會 的 整 體 利 益 , 但 實 質 上 , 他 們 侵 犯 了 物 權 , 令 市 場 機 制 難 以 發 揮 作 用 。 大 陸 過 去 沒 有 《 物 權 法 》 , 又 長 時 間 行 計 劃 經 濟 , 故 設 有 物 價 局 , 有 法 定 的 權 力 去 制 定 商 品 的 價 格 。 現 在 大 陸 已 有 《 物 權 法 》 , 理 應 逐 步 削 減 它 的 權 力 , 最 後 撤 銷 這 個 部 門 。 這 個 部 門 長 期 以 來 都 自 以 為 在 做 好 事 , 其 實 是 在 做 壞 事 。
譬 如 , 有 一 個 時 期 , 國 際 油 價 高 漲 , 但 中 國 的 物 價 局 卻 控 制 零 售 汽 油 的 訂 價 , 不 許 加 價 。 結 果 汽 油 生 產 的 成 本 遠 比 零 售 價 高 , 生 產 商 當 然 不 肯 把 產 品 在 國 內 的 零 售 市 場 出 售 , 寧 願 運 往 國 外 出 售 。 若 是 政 府 連 外 銷 也 不 允 許 , 他 們 一 定 停 產 , 也 不 肯 為 人 民 服 務 , 因 為 不 斷 生 產 只 會 帶 來 不 斷 虧 損 。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 政 府 只 可 對 油 公 司 進 行 補 貼 , 賠 償 他 們 的 損 失 , 以 鼓 勵 他 們 繼 續 內 銷 。 然 而 , 這 種 補 貼 乃 高 官 的 主 觀 判 斷 , 並 非 自 由 市 場 上 買 賣 力 量 競 爭 出 來 的 結 果 , 往 往 不 是 偏 高 就 是 偏 低 。
政 府 的 補 貼 低 , 油 商 的 積 極 性 不 足 , 供 應 自 然 無 法 增 加 。 結 果 物 價 局 所 訂 的 油 價 雖 然 很 低 , 但 汽 車 司 機 一 樣 沒 有 得 益 , 因 為 根 本 買 不 到 。 小 量 有 供 應 的 油 站 都 要 排 長 龍 , 排 隊 的 代 價 太 高 , 於 是 只 好 去 買 黑 市 油 , 一 樣 要 付 高 價 。 相 反 , 若 政 府 的 補 貼 過 高 , 生 產 商 就 會 不 思 進 取 , 不 去 改 良 生 產 設 備 , 不 去 改 善 管 理 效 益 , 在 國 際 競 爭 上 打 敗 仗 。 物 價 局 變 了 禍 國 殃 民 。
在 相 信 市 場 機 制 的 國 家 , 除 非 在 戰 爭 狀 態 , 一 般 不 設 物 價 局 , 他 們 寧 願 價 格 訊 息 發 揮 作 用 , 油 價 高 了 , 人 民 就 自 行 節 約 , 投 資 者 會 更 積 極 去 找 新 能 源 , 長 遠 反 對 社 會 更 為 有 利 。
(轉 載 自 2007年 3月 22日 am730 C觀 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