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產代理莫輕率收受銀行的利益
昨 文 已 指 出 : 銀 行 如 果 把 獎 勵 介 紹 按 揭 計 劃 申 延 到 地 產 代 理 的 營 業 員 , 在 未 得 僱 主 的 允 許 下 , 就 給 他 們 這 麼 高 的 介 紹 報 酬 , 可 能 會 觸 犯 防 止 賄 賂 條 例 。 而 對 於 地 產 代 理 公 司 的 員 工 來 說 , 他 們 必 須 明 白 , 收 受 利 益 的 一 方 是 同 樣 犯 法 的 。 不 能 說 : 我 從 未 以 此 來 要 脅 銀 行 給 我 利 益 , 是 銀 行 自 動 給 我 的 , 就 可 以 因 此 免 罪 。 最 穩 陣 的 做 法 , 是 在 銀 行 向 你 提 出 這 個 獎 勵 方 案 的 第 一 時 間 , 就 向 上 司 報 告 , 把 這 些 事 告 知 老 闆 , 取 得 老 闆 的 書 面 允 許 後 , 才 收 受 銀 行 的 報 酬 。 觸 犯 防 止 賄 賂 條 例 屬 於 刑 事 罪 行 , 一 經 判 罪 , 還 可 能 引 致 地 產 代 理 監 察 局 除 牌 , 以 後 都 不 能 再 從 事 地 產 代 理 行 業 , 故 從 業 員 在 這 個 問 題 上 不 可 掉 以 輕 心 。
此 外 , 根 據 地 產 代 理 監 察 條 例 , 地 產 代 理 有 責 任 向 委 託 人 申 報 在 交 易 中 所 獲 得 的 利 益 , 而 銀 行 給 你 的 介 紹 按 揭 報 酬 , 無 論 現 金 形 式 還 是 購 物 券 形 式 , 都 會 被 視 作 一 種 利 益 , 必 須 向 客 戶 申 報 。 否 則 , 一 樣 有 機 會 引 致 除 牌 。
中 原 早 在 三 年 前 已 有 開 展 按 揭 經 紀 業 務 , 已 建 立 起 一 套 符 合 法 例 要 求 的 經 營 機 制 , 在 有 關 的 文 件 中 作 出 了 必 須 的 利 益 聲 明 , 真 不 明 白 銀 行 不 利 用 中 原 現 有 的 、 行 之 有 效 的 機 制 , 而 要 直 接 與 我 們 前 線 的 營 業 員 交 易 。 這 樣 做 不 但 銀 行 自 己 會 觸 犯 法 例 , 而 且 可 能 害 死 我 們 的 員 工 , 令 他 們 被 監 管 局 除 牌 , 以 後 失 去 從 事 地 產 代 理 行 業 的 機 會 。
並 不 是 人 人 都 適 宜 從 事 地 產 代 理 行 業 的 。 但 對 一 個 適 合 從 事 地 產 代 理 的 人 來 說 , 做 這 一 行 可 能 會 給 予 他 比 其 他 行 業 更 好 的 回 報 。 發 牌 制 度 實 施 以 來 , 入 行 已 不 如 以 前 那 樣 方 便 , 故 已 入 行 的 從 業 員 應 珍 惜 自 己 的 牌 照 , 不 要 輕 率 以 身 試 法 , 貪 一 時 之 小 利 而 毀 了 自 己 的 前 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