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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原 從 兩 個 人 一 張 檯 開 始 , 規 模 細 小 到 沒 有 組 織 結 構 可 言 ; 後 來 生 意 好 了 , 才 僱 請 多 一 兩 個 員 工 , 但 都 是 由 老 闆 親 自 帶 兵 , 關 係 簡 單 , 直 到 僱 用 營 業 員 的 數 量 多 到 兩 個 老 闆 照 顧 不 下 時 , 我 們 才 考 慮 提 拔 一 兩 個 小 頭 目 , 協 助 我 們 做 管 理 方 面 的 工 作 , 我 們 稱 這 個 級 別 做 營 業 主 任 。 有 了 營 業 主 任 , 就 要 研 究 如 何 報 酬 這 批 營 業 主 任 。 營 業 主 任 已 屬 於 第 二 線 的 工 作 人 員 , 本 身 不 直 接 做 促 成 生 意 的 工 作 , 生 意 主 要 由 最 前 線 的 營 業 員 去 做 , 公 司 亦 已 分 佣 予 營 業 員 , 那 營 業 主 任 是 否 單 靠 底 薪 就 算 了 呢 ?
我 們 很 快 就 否 定 了 純 底 薪 的 報 酬 方 式 , 因 為 公 司 當 時 經 濟 能 力 仍 不 高 , 不 敢 承 擔 太 高 的 底 薪 , 而 且 純 底 薪 的 推 動 力 不 高 , 不 足 以 調 動 主 任 級 的 積 極 性 , 於 是 決 定 用 抽 佣 的 方 式 。
初 時 的 考 慮 是 在 下 屬 促 成 的 交 易 中 抽 部 分 佣 給 營 業 主 任 , 中 原 原 先 已 有 營 業 員 的 分 佣 制 度 , 可 在 其 中 抽 一 個 比 例 分 給 營 業 主 任 。
公 司 初 時 的 想 法 是 , 公 司 既 然 出 多 了 錢 去 僱 用 多 一 批 人 去 協 助 營 業 員 , 應 有 助 於 營 業 員 多 做 了 一 些 生 意 , 增 加 了 佣 金 收 入 , 那 麼 在 營 業 員 收 入 中 抽 一 部 分 分 給 他 們 的 上 司 也 是 合 理 的 。 然 而 , 我 們 又 考 慮 到 這 種 由 公 司 利 益 出 發 的 角 度 不 一 定 為 營 業 員 所 接 受 。 因 為 , 在 營 業 員 的 角 度 來 看 , 營 業 主 任 是 幫 助 公 司 管 理 , 減 輕 了 原 先 由 兩 個 老 闆 負 責 的 工 作 。 營 業 員 可 能 認 為 , 他 們 一 向 都 有 人 協 助 他 們 促 成 生 意 , 所 不 同 的 只 是 , 以 前 由 老 闆 親 自 幫 手 , 現 在 換 了 營 業 主 任 。 況 且 營 業 主 任 協 助 他 們 的 能 力 不 一 定 及 得 上 老 闆 。
在 這 種 考 慮 下 , 我 們 決 定 營 業 員 的 分 佣 比 例 , 在 增 設 營 業 主 任 後 維 持 不 變 , 由 公 司 從 自 己 餘 下 的 收 入 中 抽 一 部 分 去 分 給 營 業 住 任 。 這 樣 公 司 的 成 本 雖 然 大 了 , 但 可 減 少 營 業 員 與 營 業 主 任 之 間 的 矛 盾 。 因 為 , 營 業 主 任 的 出 現 竟 帶 來 營 業 員 的 分 佣 比 例 減 少 , 這 叫 營 業 員 以 後 怎 樣 和 營 業 主 任 合 作 , 並 接 受 他 們 領 導 ! 營 業 員 的 心 態 可 能 變 成 不 希 望 公 司 擴 張 , 永 遠 停 留 在 老 闆 親 自 帶 兵 的 規 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