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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有整合社會功能

前文已介紹過塔爾科特‧帕森斯的AGIL理論中的Adaptation(適應)與Goal Attainment(達標)的社會功能,今天續談Integration(整合)的功能。
 
人類社會是一個複雜系統,大系統內還有很多次系統,這些系統既獨立,又牽連;既矛盾,又互適;有時互相促進,有時互相制約。正如一個人,既是社會的成員,又是公司的僱員;既是別人的兒子,又是朋輩中的「大哥」;其言行會同時受所處的不同系統所影響。
 
這些錯綜複雜的系統之間不可能沒有衝突,為了避免社會因糾紛得不到恰當的處理而分崩離析,社會必須發展出一套整合矛盾的方式,這就需要有司法制度。
 
按帕森斯的說法,法治的基礎是先要界定產權。這樣才能避免因爭奪資源而產生無休止的衝突。再者,交易亦需要在產權獲得界定後才能進行。有交易才有市場,才能透過市場機制進行公平競爭,推動經濟發展。
 
另一方面,社會亦需要為人權下定義,這樣,政府才能在有認受性的情況下組成,才能有效地去處理公眾事務。此外,社會還需要有一套合乎公義的會議程序,以決定如何滙聚眾人的意願。
 
有了這些基礎之後,社會就可以發展出一整套司法制度,讓成員知所行止,令社會的矛盾不會惡化。
 
英國人為香港留下的,可不只是一套可以依據的律例,而是一整套法治的理念與司法程序。香港的回歸能進行得相對平穩,與特區政府基本上原封不動地承繼了原有的司法系統有莫大的關係。
 
回歸後,雖有人危言聳聽,說香港的法治已死,但世人仍公認香港的法治達國際一流水準,而港人亦可以如常在香港生活與做生意,不覺有失去法治的實質威脅。直到佔中運動的出現,香港人才真正感受到失去法治的害處。
 
佔中運動挑戰的可不只是個別「惡法」,而是侵犯了整個法治的根基——產權、人權與政府的執法權。
 
佔領區的物業,地契上列明有Right of way,但現在佔領者卻不容停車場的車輛出入。這分明損害了這些物業的產權。現在政府卻無法加以維護;法庭出了禁制令,佔中者卻一樣藐視。這樣發展下去,誰敢在香港置業?
 
其實,損害產權等同損害人權,因為人權的一項重要內容,就是個人的財產應獲保障。此外,人人都應有追求幸福的權利,但現在佔領區生意難做,怎會不妨礙別人追求幸福?
 
佔中者把自己的行為說成是公民抗命,但公民抗命只是個人行為在道德上的解釋,用來拒絕遵守某些個人不認同的法令還講得通,但絕不可以借此損害他人的產權與人權。
 
再者,佔中者現時在爭取的是憲政改革,本應獲社會上絕大多數人贊同才有條件實施,不宜用佔領交通要津的方式去逼其他人就範。如果祭起公民抗命的旗幟就可以欲所欲為,只會天下大亂,令法治失去協調與整合作用。 
(轉載自2014年10月31日am730C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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